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交易服务协议

2014-10-13 12:43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本协议由您与深圳排放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所”)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规定,交易所将使用本交易系统为您提供碳排放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等品种(以下统称“排放权”)交易、资金清算及其他相关事宜等服务。

       第一条 交易所声明

       1、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交易所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交易所提供的服务(以下称为交易所服务)均受本协议约束。

       2、您应当在使用交易所服务之前认真阅读全部协议内容,但无论您事实上是否在使用交易所服务之前认真阅读了本协议内容,只要您使用交易所服务,则本协议即对您产生约束,届时您不得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交易所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3、您承诺接受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约定,您应立即停止使用交易所服务。

       4、交易所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订、修改本协议及/或各类规则,并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不再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网站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交易所服务。倘若您继续使用交易所服务,即表示您已接受经修订的协议和规则。

       第二条 您的声明和承诺

       1、您应当具有合法的排放权交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排放权市场的情形;
       2、您保证在其与交易所协议关系存续期内向交易所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或排放权来源合法;
       3、您保证对账户内所有交易标的拥有合法有效、无可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该交易标的不存在权利被限制的情形,并保证该交易标的免遭任何第三方的追索;
       4、您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交易所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排放权市场投资风险;
       5、您同意遵守排放权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6、您承诺一旦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并遵守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交易时间: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09:30—11:30,13:00—15:00(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交易所提前公告的休市日)。

       第四条交易标的:配额、核证减排量、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等。

       第五条交易方式:电子竞价、定价点选和大宗交易等。

       第六条您同意向交易所缴纳排放权交易开户手续费、交易经手费、竞价手续费、交易佣金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服务费用和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需代扣代缴的有关税费。

      第七条您须在交易所指定的第三方存管机构开立资金账户及相关品种的注册登记簿开立品种账户。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暂时冻结您交易账户、资金账户,冻结状态下您将不能进行买卖交易、资金划转等操作:

       1、您提供的资料、证件严重失实;2、您有严重损害交易所合法品种的行为;3、您的资金来源不合法;4、执法机关的指令;5、交易所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发生以上情形时,交易所有权视情况解除与您的协议关系。

       第九条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拒绝受理您的交易指令:1、您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签订的其他协议或合同;2、您资金账户中的资金或品种账户中的排放权余额不足以完成交易指令;3、您交易指令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交易所相关规则的;4、您交易账户中的资金或排放品种的全部或部分已经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划扣或冻结,导致无法完成交易指令;5、交易所有充分的理由怀疑交易指令的真实性;6、您发出的交易指令格式不符合您要求,或者依据本协议约定其交易指令是无效的;7、交易所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暂停办理您排放权交易;8、其他因不可控制因素或者不可抗力等造成交易所无法受理您交易指令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您发现以下异常以致影响您的正常交易时,您应立即通知交易所:

       1、交易所已开市,您无法进入交易系统;2、您发现交易账户中资金余额有异常;3、交易所已开市,您发现排放权余额有异常;4、您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用户密码、注册口令或个人证书。

       第十一条网上交易是指交易所通过基于互联网的网上交易系统向您提供用于下达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包括需下载软件的客户端交易和无需下载软件、直接利用交易所所属网站的页面客户端交易。

       第十二条网上交易方式除具有其他交易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您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的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2、您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3、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排放权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4、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交易指令或交易指令失败;5、您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交易所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交易指令或交易指令失败;6、如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您已知晓上述可能出现的有关风险,对其中内容有了充分的认识,并承诺出现以上情况,导致交易或查询失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与交易所无关,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您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开通网上交易。您在使用交易所的网上交易客户端软件前,应取得交易所网上交易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您为进行网上交易所使用的软件必须是交易所提供的或交易所指定站点下载的。您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您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交易账号、数字证书或交易密码是网上交易的有效身份识别证件,也是委托合同、成交合同及相关协议的有效签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签署的申请表单、合同或协议即视为您本人签署,凡使用您的交易账号和交易密码进行的网上交易、查询、及其他网上业务办理,均视为您亲自办理,并认为您接受交易所在网上业务办理时明示的协议和提示,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行为和后果均由您承担。

       第十五条您应单独使用网上交易系统,不得与他人共享。您不得利用该网上交易系统从事排放权代理买卖业务。

       第十六条当您重要资料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要求办理变更手续,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七条您办理销户手续,须到交易所柜台办理。您需携带有效证件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到交易所柜台亲自签署有关文件。授权代理人可凭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和您有效证件及其他规定的证明文件办理。

        第十八条除非您有未履行交易交收义务等违法违规情形,您有权要求交易所及时办理交易账户销户业务。第三方存管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九条当您遗失有效证件、数字证书、交易账户卡时,应及时向交易所办理挂失,您挂失手续,须到交易所柜台办理。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资金及排放权的损失由您承担。

       第二十条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因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相关监管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同意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规定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交易所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以公告形式通知您,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所指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可以是书面送达通知、电话通知或公告通知。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被通知方时生效;电话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交易所公告(公告内容由交易所在其营业场所及网站或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发布)之日起即行生效。

       第二十六条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对此没有解释的,适用相关监督管理机关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行业规章。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有关资金存管、撤销资金账户条款与第三方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第三方存管协议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协议对您的品种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关系,在您使用本交易系统的服务前,应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您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如有异议,请停止使用交易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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