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首次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作为绿色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绿色债券的发展随之拉开帷幕。“十四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绿色转型关键时期,作为绿色金融的重要载体,绿色债券丰富了绿色金融产品的多层次体系,与绿色信贷产生协同效应,成为将“绿水青山”的环境溢价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资产溢价的关键性金融工具。
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我国在自然资源应用领域的改革发展方向,首次确定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总体思路。为推动绿色债券健康有效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年版)》,划定了绿色项目的支持范围,建立了自上而下的绿色债券
政策规范。
伴随着一系列重要举措的出台,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顶层设计不断完善,绿色债券政策实现了对债券市场的全覆盖。2021年,随着“碳达峰、
碳中和”目标的提出,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统一绿色债券标准,并建立起了绿色债券评级标准。同年4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发布,新版本更新了国内绿色债券的定义并制定了详细的支持目录,实现了国内绿色债券支持范围与国际市场相关标准的趋同。与此同时,为建立完善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自律管理协调机制,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发布了《绿色债券评估
认证机构市场化评议操作细则(试行)》等配套文件,明确了评估认证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估认证业务需满足的条件,进一步规范绿色债券评估认证行业,成为我国绿色债券市场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202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对绿色债券发展提出新的战略部署,有效推动绿色债券市场扩容。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
什么是绿色债券?国内外不同组织从定义和标准两方面对绿色债券进行了概念界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绿色债券最新定义为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债券项目支持
节能环保、清洁生产等六大类产业。在国际方面,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limateBondsInitiative,CBI)将绿色债券定义为:所募资金专门用于投放或再投放新增和/或现有的绿色合格项目的一部分或全部,且与绿色债券原则或绿色贷款原则相一致的债券、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项目范围涵盖能源、
交通、水资源等八大领域。我国对于绿色债券的定义基本与国际一致,主要包括资金需用于发展绿色低碳、减缓气候变化的项目,以及发行的证券为固定收益类证券等要素。在标准方面,我国绿色债券体现出涵盖行业更多、支持范围更广的特征。
当前对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系统研究主要集中于交易托管方、金融数据提供商与学术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气候债券倡议组织、万得(Wind)、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分别依据气候债券倡议组织的绿色债券定义、我国绿色债券定义、“贴标绿色债券”定义对绿色债券进行统计分析和特征事实描述。在这三种口径下,2021年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规模分别达到4401亿元、8202.23亿元和6072.42亿元。通过对比以上机构公开的年度数据可以发现,虽然不同口径下的绿色债券市场规模存在数值上的显著差异,但所有统计数据均显示,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不同口径下的绿色债券还具备发行期限、评级、主体、资金投向等方面的共同特征:发行期限以短期为主,大部分为3年;发行评级以AAA级为主;国有企业主导绿色债券的发行,其所属行业多集中于公共事业、金融和工业行业;绿色债券市场所募集的大部分资金投向清洁能源和低碳交通领域。
绿色债券兼具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具有独特的投资价值。然而,针对绿色债券的环境效益和生态贡献,还存在部分理论
问题和实践难点亟待破解。
一是环境效益信息披露尚未遵循形式规范与透明原则。绿色项目通常具有投资风险高、投资回收期长等特点,而投资者在进行“绿色效应”识别与优质标的判断时往往要面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当前,在我国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披露流程中,信息披露方、核查方和监督方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具体体现在三方面:第一,绿色债券环境信息的披露方未严格履行披露义务。在披露形式上,尚未严格统一环境效益的披露模板、披露频率和披露渠道,导致披露信息缺乏规范性;在披露内容上,尚未明确资金实际投向、使用进度以及再融资绿色项目资金安排等重要信息披露的详尽程度,导致信息披露存在较大自主性。第二,绿色项目信息的核查方未形成规范化专业体系。在组织形式上,尚未建立包含环境咨询机构、绿色项目认定机构、鉴证评级机构和学术科研机构等在内的
第三方认证队伍,导致“绿色效应”评估结果的公信力不足;在审核流程上,尚未公开绿色项目的认定步骤和环境效益评估的查验清单,导致绿色债券认定标准模糊和大量“非贴标绿色债券”的存在。第三,未细化资金使用效益监督方的工作要点。在制度建设上,尚未以法条形式规定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与未达环境效益的惩戒方式,导致监管工作缺乏实质威慑;在文件表述上,尚未对环境效益信息披露范围采用强制性规范,导致资金监管缺乏可操作性。事实上,环境效益信息披露的规范性与透明性将直接影响利益相关者获取投资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因此,还需市场各方共同努力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
二是环境效益尚未完成评估技术攻关和实质价值转换。绿色债券创设的初衷是为改善生态环境,除关注债券收益率这一传统指标外,发挥债券在绿色概念“落地”过程中的环境评估作用至关重要。目前的环境效益指标体系缺乏全国层面和各行业领域的普适性。第一,环境效益评估量化方法尚未统一。在实践过程中,评估标准“因企而异”现象一直存在,且资金使用方拥有较大的解释空间。第二,环境效益核算系统尚未建立。在指标构建上,考量因素未实现与节能
减排、污染防治等具体环境监测指标的完全挂钩;在信息传输上,环境数据未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可追溯与可共享。第三,绿色债券定价生态尚未形成。在定价精度上,单只债券的发行溢价未能很好凸显环境效益带来的独特成本优势;在定价效率上,债券所投绿色项目的生态贡献度差异未能实质影响绿色债券金融价值的多层级评估,以及绿色债券交易市场的多元化构建。
提升绿色债券市场定价效率
募集资金的“绿色导向”是绿色债券区别于普通债券的基本特征。随着“双碳”战略的逐步推进,量化绿色债券所投项目的生态贡献度对释放绿色债券市场发展潜力意义重大。下一步,可考虑在“绿色信息”披露、“绿色效果”评估制度建设的基础上,提升绿色债券市场的定价效率,逐步将绿色生态投资的环境效益转化为资本市场定价,进而撬动更多资金流向绿色、低碳领域。
一是规范建立全方位的绿色债券市场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第一,坚持规范与透明原则。一方面,规范建立客观、实用、高效的环境信息披露模板,每个债项可根据募投项目对应的行业标准选择与之匹配的模板来开展信息填报。在披露内容的设置上,综合考虑环境信息披露的紧迫性、可行性,将群众关切的环境问题纳入强制披露的核心指标中。另一方面,搭建官方的绿色债券环境效益信息公开披露平台,集中向社会公开展示投资项目对环境的贡献。借助数字化载体,将绿色债券环境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对外披露,市场主体可动态查看最新统计数据。第二,严格落实信息披露方、核查方、监督方三方责任。首先,按照“强制披露+不遵守就解释”的原则,信息披露方应持续跟踪且定期披露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未披露核心指标的原因进行解释。其次,核验方应严格执行关于低耗能、低污染绿色项目环境信息披露的审查标准,鼓励环境咨询、鉴证评级等专业机构在发行前对绿色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评估,以提高评级结果信息核查的公允性。最后,监督方应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频率与详实程度开展动态监管,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绿色债券信息的企业提供审批上的便利服务;对未严格落实环境信息披露标准的企业,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是推进债券“绿色效应”的评估精度与应用深度。一方面,构建绿色债券环境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直观反映债券投资项目产生的环境效益。其一,按环境污染类别制定绿色债券环境效益核算标准,设置每亿元债券资金可实现的
碳减排量、替代化石燃料量等效益指标,突出单位债项募集资金在减少
碳排放、加快低碳转型、推进污染物处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其二,按照可计量、可检验的原则,规范绿色项目减排测算方法与指标数据来源,将债券环境效益系统中的碳减排数据结果对接国家核证自愿减排系统(Chinese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
ccer),通过碳排放交易市场核定绿色债券资产的碳价值,切实帮助债券发行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另一方面,从理论和实践方面攻关,将“绿色效应”通过绿色债券的形式,转化为资本市场价值。其一,基于环境效益评估结果,由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或借助其他绿色金融市场交叉验证绿色债券市场发行价格。通过市场化定价,将实际的“绿色效应”差异转化为市场交易价格指数,进一步扩大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优势。其二,积极引导投资方盘活优质的绿色债券资产,研发以绿色债券指数为投资标的的指数基金,推动绿色债券指数
衍生品交易发展。依托金融市场交易的价格发现功能,让绿色债券的金融红利惠及更多的绿色项目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