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建设节能减排降碳工程
1﹒推进实施重点工程。大力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工程,以
冶金、
化工、
建材、纺织、
电力等主要耗能行业为重点,加快实施锅炉、窑炉和电机系统节能改造以及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工程。组织实施重点节能技术装备应用示范工程,促进低品位余热利用、电机变频调整技术以及稀土永磁电机、半导体照明等先进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强化支持合同能源管理的
政策措施,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工程,形成节能能力400万吨标准煤。狠抓减排重点工程建设,2014年,全省共安排减排项目2106个,其中,水(工业和生活)减排项目671个,畜禽水产减排项目764个,大气减排项目671个。水减排项目中,污水处理厂项目356个,工程治理项目80个,结构调整项目235个,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为86151吨、10233吨。大气减排项目中,电力行业工程113个,完成脱硝改造824万千瓦;
钢铁项目9个,钢铁烧结机脱硫2068平方米;
水泥项目21个,脱硝2688万吨;其他行业工程减排项目109个,结构调整项目263个。减排工程项目累计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为9.82、1.15、10.32、23.04万吨。2014-2015年合计完成1313万千瓦火电机组脱硝、3692平方米烧结机脱硫、4080万吨水泥脱硝任务。实施降碳重点工程,实施重点行业工业过程控排工程、高排放产品节约替代工程、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工程、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工程、绿色建筑推广工程、低碳
交通创建工程、低碳产品
认证和应用示范工程,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围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信息系统、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低碳产品标准制定等领域实施一系列基础能力建设工程。(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能源局,
江苏能源监管办)
2﹒狠抓燃煤锅炉整治。落实《江苏省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苏大气办〔2014〕6号),合力推动全省生态红线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省级以上(含省级)开发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烧高污染燃料锅炉实现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热电联产机组替代或淘汰,其中燃煤小锅炉重点整治项目2247项(2376台),计划整治小锅炉4620蒸吨。2014-2015年合计完成1.1万蒸吨燃煤锅炉淘汰任务。推动供热资源整合整治。从科学规划热源点布局、鼓励大机组供热改造、推进区域热源点资源整合、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强化项目源头管理等方面,加大力度推动燃煤供热小机组小锅炉整合关停。2014年,关停燃煤热电企业10家,机组容量13.8万千瓦,锅炉38台,总蒸发量1610吨/小时;2015年,关停机组28台,机组容量27.4万千瓦,关停锅炉268台,总蒸发量2780吨/小时。(责任部门: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局、质监局)
3﹒加大机动车减排力度。公安交管部门要强化源头控制和路面管理,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逐一通知车主办理注销报废手续;对逾期未检验的车辆,督促车主及时补检或尽快报废,车辆已经灭失的予以依法注销。符合提前报废条件的车辆,公安交管、环保、交通
运输等部门共同督促车主提前报废,财政部门落实奖补措施。路面执勤及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处理中,发现应当报废及逾期未检的车辆立即查扣,依法补检或强制报废。环保部门严格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控制,不允许通过机外净化达标,排放不达标的交由公安交管部门强制报废。全面禁止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车辆禁止落户和转入。积极推行区域限行措施,2014年年底前,全省13个省辖市市区及沿江各县(市)核心城区全面实行“黄标车”和高排放车辆限行、禁行。切实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减少交通延误。积极推行
公交优先政策,鼓励使用电力、燃气等新能源汽车,努力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2014年年底前,全省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30.7万辆。(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环保厅、能源局)
4﹒强化水污染防治。编制实施江苏省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重点保护饮用水源地和水质较好湖泊,重点治理劣五类等污染严重水体。扎实开展新一轮太湖治理,推进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持续恢复,确保饮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加快推进淮河长江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确保完成国家规划考核80%的目标,确保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标。强化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和通榆河水污染防控,确保合格水北送。加强城市河道环境整治,每年整治100条河道,2015年年底基本消除城市河道黑臭现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水功能区管理。加大农村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研究开展城市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落实国家水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强化
造纸、纺织等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2014年,造纸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削减27.2%、22.2%,纺织行业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削减8.5%、7.7%。2015年,力争重点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下降30%以上。(责任部门:省环保厅、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