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六)加强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
1﹒强化统计预警。加强能源消耗、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排放计量与统计能力建设,加强省辖市能源统计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部门合作机制,加强企业计量与统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应对气候变化指标体系,完善能源、工业、农业、土地利用及林业、废弃物处理基础统计与调查,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统计数据发布以及数据使用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完善
节能减排降碳的计量、统计、监测、核查体系,确保相关指标数据准确可靠、衔接一致。加强分析预警,定期发布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公告。各地要研究制定确保完成
节能减排降碳目标的预警调控方案,根据形势适时启动。(责任部门:省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
2﹒加强运行监测。积极推进重点耗能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加强省级能效平台运行管理,加快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201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千家企业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进一步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确保监测系统连续稳定运行,到2015年年底,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到75%,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80%,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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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
法规标准。继续制定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高耗能行业节能强制性地方标准,“十二五”期间共制定实施60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倒逼高耗能行业能效持续提升。编制能效指南,规范评审标准,充分发挥节能评估审查源头控制能耗过快增长的作用。加快出台《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年度报告制度。结合
江苏实际,修订完善一批严于国家的污染排放地方标准。(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质监局)
4﹒强化执法监察。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各地要采取明确机构承担职责、增挂牌子、合署办公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到2015年,全省各县(市)全部建立节能监察机构。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按下达的全省2014年节能监察执法计划,将执行产品能耗限额标准、Y系列电机使用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执
行情况作为重点,开展专项监察,严厉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环保部门要持续开展专项执法,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发布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依法查处违法用能排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责任部门:省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
(七)落实目标责任。
1﹒强化市、县政府责任。各市、县(市)要严格控制本地区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
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考核,减排重点考核污染物控制目标、责任书项目落实、监测监控体系建设运行等情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减排降碳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必要时请省政府领导约谈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问责,相关负责人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年内不得评选优秀和提拔任用,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超额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能源局)
2﹒落实重点地区责任。节能降碳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地区,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采取综合性措施,确保完成节能降碳目标任务。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进一步挖掘潜力,确保完成减排目标。年能源消费量300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县(市)要出台措施推动多完成节能任务。低碳试点城市要提前完成“十二五”降碳目标。(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
3﹒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多方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能源局要密切跟踪工作进展,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其他各相关部门也要抓紧行动,共同做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各部门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节能减排的积极性,鼓励对政府和企业落实节能减排降碳责任进行社会监督。(责任部门:省各有关部门)
4﹒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要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及时公开节能环保信息,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国有企业要力争提前完成“十二五”节能目标。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加强企业自律、树立行业标杆、制定技术规范、推广先进典型等方面的作用。(责任部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