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碳市场

2014-10-16 09:26 来源: 易碳家期刊

温室气体减排额又被称为核证减排量(VerifiedEmissionReduction)碳信用额(CarbonCredit)或碳抵消额(carbonoffsets)。在六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排放量最大,所以就以每吨(或百万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或MtCO2e)为标准计算单位,通称为“碳交易(carbontrading)”,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或简称为碳市(CarbonMarket)。碳交易一般有两种形态:项目型交易(Project-basedtransactions)和配额型交易(Allowance-basedtransactions),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完成减排额度。

目前,《京都议定书》清洁发展机制规则(KyotoProtocol’sCDM)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框架下的碳市场是主要的强制碳市场(regulation-drivencarbonmarkets)。与强制碳市场并存的是自愿碳市场(voluntarycarbonmarket)。项目框架下的碳抵消额在强制碳市场(以排放减排单位erus或核证减排单位CERS计算)和美国自愿碳市场(以自愿减排单位VERs计算)中都存在。配额制度下的碳抵消额也在这两种市场中存在,在强制碳市场中以欧盟配额单位(EUA)计算,在美国自愿碳市场中则以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碳金融工具(CFI)计算。 

  实际上,自愿碳市场的诞生早于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以及2005年的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ETS)。早在1989年,首例针对碳捕集与封存(CCS)技术的自愿投资即已开自愿碳交易之先河。根据《京都议定书》第三条规定,附件一国家缔约方可以采用1990年以来直接由人为引起的造林、再造林或避免毁林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汇清除来实现其承诺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指标,所以,自从1997年《京都议定书》制定以来,造林、再造林、避免毁林项目就一直是产生自愿林业碳市场碳信用的主要项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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