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4 17:58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作者: 王伟
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早在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就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
《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并对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到2012年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进行了分解和落实,但对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提出减排要求。
为促进各发达国家有效地落实减排指标,《京都议定书》建立了旨在减排温室气体的三个灵活合作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其意义在于,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这三种机制在本国以外取得减排额,通过“境外减排”缓解其国内减排压力,从而以较低成本来实现减排目标。
由于发达国家几乎无法依靠自身努力完成规定的减排目标,通过这种机制,发达国家可以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购买二氧化碳减排量的方式来履行减排义务,也称“碳汇交易”,即“碳交易”。通俗地说,就是发展中国家可以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卖给发达国家赚钱。
因而,这是一个互利、双赢的结果。同时,这种机制创造了一个巨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碳排放交易不仅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节能减排,而且还开辟了一条“生财之道”。然而,“天上的馅饼”不会白白落到发展中国家“头上”的。由于复杂的申请、认证程序,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交易项目要得到联合国CDM(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认可,还要有一段艰难的路要走。
尽管如此,中国企业在主动研究、熟悉CDM之后,更多地、积极地参与到这个新兴的市场博弈中,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