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重点单位2013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等相关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环资〔2014〕51号
各有关部门、区县
节能减排办、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
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63号)要求,为加强对全市重点单位能源消费、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建立并完善能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管理平台,提高报送效率和数据质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等部门对原有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系统和平台进行了对接和提升,建立了全市统一的“上海市重点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送平台”(以下简称“报送平台”)。现将2013年度上海市重点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工作等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能源利用状况和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一)报告主体
列入《关于公布2013年度上海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4〕49号)的本市2013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876家重点单位。
(二)报告内容
报送内容应满足本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国家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相关要求:
1、年度报告
(1)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年度能源消费情况、重点用能设备信息、节能改造项目以及能源管理制度文件等内容,对列入“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以下简称“万家企业”)的单位,还需填报年度节能量进度目标完成情况等内容。
(2)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主要涉及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共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情况,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活动水平数据及来源、排放因子数据及来源等,如报告单位存在注册所在地之外的温室气体排放,还应单独报告该部分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核算报告方法,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5号))
2、月度/季度报告
工业、通信业和
交通运输业重点单位采用月报制度,其他重点单位采用季报制度。报告一般应包括能源消费情况、企业节能指标完成进度、节能技改项目实施、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等内容。
上述报告具体填报表式和要求见“报送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