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试点的企业来说,未能按时提交报告将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
在
深圳市发改委关于提交排放报告的通知中,提到“逾期未提交的,将按照《深圳经济特区
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处罚”。
根据《深圳市碳
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控排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部门提交
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的且警告未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上海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报告义务的企业未改正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理抗拒、阻碍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而未改正的,将处以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规定相同,《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虚报、瞒报或者拒绝履行碳排放报告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核查机构现场核查,拒绝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据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罚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