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积极推动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合作和发展
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
市场机制,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给发展中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效果的项目,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
减排量转让给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可以获得技术和资金,而发达国家也可以用比在其国内低得多的成本,完成在京都议定书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义务。因此,这是一个双赢机制。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对CDM有了很好的认识,并投入
CDM项目的开发和实施,但我国的CDM项目潜力还很大,很多CDM项目都还没有开发出来。在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及回收利用甲烷和煤层气等领域,我国的企业拥有庞大的开发空间。
据世界银行的粗略计算,发达国家若要在2012年前如期完成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减排任务,按保守的估计,至少需要从国外购买25亿吨以上的二氧化
碳减排量。专家估计,到2012年,我国向发达国家供应的CDM项目可以占到全球的近50%,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益能达到数十亿至百亿美元以上。意大利、日本、加拿大、荷兰、西班牙、奥地利、丹麦、英国、挪威、瑞典、瑞士等国家纷纷投资与中国政府一起进行CDM项目开发合作。
为推进我国的CDM对外合作,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做了大量的促进工作,通过制定CDM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建立CDM技术服务中心、开展广泛的CDM专业和普及培训、举办CDM国际合作交流和博览会等,极大地促进了我国CDM开发与合作。从目前的形势看,我国CDM的进展非常令人高兴。国家已经批准了400多个项目,其中的70多个项目已经得到了国际CDM执行理事会的批准注册。随着企业积极性的提高,我国的CDM项目正以每天1—2个的速度开发出来,并且呈加速发展的趋势。过去是政府部门动员企业做CDM项目,现在了解CDM的企业自己非常积极进行CDM项目开发。很多企业已经通过执行CDM项目、和发达国家签订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协议,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例如世界银行与
江苏的两家
化工企业2006年在京签署协议,以7.75亿欧元巨资向这两家企业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2007年年初,瑞典
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省3家企业签署一批CDM项目合作协议,项目收入达1.76亿元人民币。
需要指出的是,直到现在,仍然有很多企业领袖还不知道CDM为何物,即使听说过了CDM,依然还会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也能卖钱”在头脑里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在这里顺便介绍一下,中国开始并不支持CDM,主要是担心CDM可能成为发达国家强拉发展中国家承担减限排温室气体义务的突破口。在谈判的过程中,确立了CDM是以单个项目为基础的合作机制,解除了这个顾虑并在制定
政策过程中设置了一系列的防范条款,中国开始积极和大幅度推动CDM合作。从这个认识的转变过程,也可以看出,中国对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进程,既非常积极,也非常谨慎。
四、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
中国从一开始就参加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以及其他涉及气候变化领域的谈判,如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伙伴关系、碳收集领导人
论坛等。实际上,中国一直是气候变化多边谈判的核心成员,为推动气候变化的国际进程发挥了重要的建设性作用。现有的气候变化国际规则方面的很多条款,都有中国的贡献,例如现在实施的CDM的规则,其中有一条,是不允许发达国家利用官方发展援助来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因为如果那样,发达国家就有可能把所有的官方发展援助全都用于购买减排量,这会使发展中国家本来就少得可怜的官方发展援助不复存在。这个条款就是中国提出并坚持下来的。
参加多边气候变化谈判,也是维护国家应有利益的政府行为。多边气候变化谈判的过程,就是制定国际规则的过程。如果不深入参与制定这些国际规则,国家利益就不可能得到有效保障。正是因为多边气候变化谈判涉及国家重大利益,这一谈判非常艰苦,经常是通宵达旦地进行。到目前为止,最艰苦的一次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制定京都议定书的谈判。在最后阶段,连续进行了56个小时的谈判,才完成了京都议定书的全部条款。加强我国国家气候变化谈判队伍建设,应该作为我国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