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我们国家就面临着国际社会要求
减排的巨大压力。国际社会又为什么关注温室气体排放呢?这里有三大原因:第一大原因是能源供需
问题;第二大原因是全球气候变暖趋势;第三大原因是国际政治背景。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能源供需问题。世界经济的现代化,现在的世界经济可以说完全得益于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投入应用,可以说是建筑在化石能源上的一种经济。那么与此同时化石能源的世界存量却极其有限,英国石油2007年发布的世界能源统计评估称按照目前的消费速度全球已探明石油储量只够使用40年,国际上能源供需矛盾突出。
第二大原因是全球气候变暖。目前通过观测得到的全球平均气温、海温升高,大规模的冰雪融化,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还有北极的平均气温上升等一系列的证据都支持了全球气候变暖这么一个观点。
国际上关于气候变化的权威组织,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最近提供了一份评估报告显示,近50年来全球地面平均增温速度为每十年0.13摄氏度。这每十年0.13摄氏度听起来是一个不高的数值,但是它带来了怎样的后果呢?全球气候变暖带来了极端天气事件频发,极端天气事件包括暴风雪、寒流、干旱、强降雨、热浪和热带气旋强度。
以中国为例,2008年1月10日开始,中国南方多个省份遭遇了历史罕见的大规模、高强度的降雪;5月12号开始,
四川、
陕西、
甘肃连续发生了能量强、波及范围广的地震和持续不断的余震;5月26号开始,南方许多地方遇到了持续的大范围高强度的降雨,仅在半年之内中国雪灾、地震、强降雨三大灾害齐发,这就是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极端天气事件频发的恶果。
全球气候变暖导致极端天气事件频发,为什么会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呢?因为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对经济和社会的许多方面提出了挑战。前世界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编写的《斯特恩回顾:气候变化经济学》中的相关研究结果表明:
当全球温度升高2摄氏度的时候,可能会有15%—40%的物种面临着灭绝的命运;海洋的酸化也将对海洋的生态系统产生巨大的影响;当全球气候变暖3~4摄氏度的时候,可能会有两亿人因为海平面上升、洪水、干旱等极端天气事件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而永远地离开自己的家园。
斯特恩根据外推法也计算,到本世纪中期,仅是极端天气/气候事件的成本就可能达到全球每年GDP的0.5%~1%,成本应该说是非常高昂的。
在英国,一旦平均气温升高3~4摄氏度,仅仅是洪水造成的损失占GDP的比重将从现在的0.1%增加到0.2%~0.4%。这是斯特恩对于到本世纪中期极端天气事件频发造成的成本进行了一个经济的估算。
此外,斯特恩还指出,温度上升以后,发达经济体面临的大规模冲击的风险将不断增加。这里的大规模冲击的风险包括很多,例如极端天气事件的成本不断上升会导致巨灾保险的上升,而由于巨灾保险的成本上升又可能导致全球金融
市场的动荡。因此全球气候变暖对经济社会的诸多方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是国际社会关注温室气体减排的第二大原因。
此外,国际社会关注温室气体排放还有政治背景,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来谈一谈国际社会要求减排的国际政治背景。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6月的时候,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0多个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经济和社会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的框架。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签署以后,气候变化得到了世界上各个国家广泛的关注。
但是在关键性内容上公约还是比较模糊的,因此《公约》的实施存在着很多问题。
1997年12月的时候,《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就在日本京都召开。在这次的大会上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比最大的进步就是它成为了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文件,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设立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量化温室气体的减排和限排目标。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只是指出了全球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负有温室气体减排的责任,《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设立了明确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并且这些目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总的来说,《京都议定书》制定的目标是到2012年,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六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削减5%,这个5%是以1990年的全世界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为基数。
《京都议定书》并没有为发展中国家设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因为在这一次会议上认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因为高速度的经济发展应为温室气体排放负有责任,在《京都议定书》以后,我们国家也在“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
节能减排的一个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