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5年二氧化碳排放低于5000吨将移出重点碳排放名单
征求意见稿提出,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报送年度排放报告。其中年度二氧化
碳排放量达到5000(含)吨以上、属于已发布碳
排放权报告方法和配额分配方法的行业,应当列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未纳入重点碳排放单位的,列入一般报告单位名单。
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由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验并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从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中移出。包括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连续五年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5000吨的;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其他需要移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