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碳排放单位实行配额管理
本市对重点
碳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实行配额管理。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在配额许可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碳。一般报告单位和其他自愿参与碳
排放权交易的,参照重点碳排放单位进行管理。本市根据年度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目标确定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配额总量,将不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5%作为价格调节储备配额。
市生态环境局每年3月31日前向重点碳排放单位预发配额,6月30日前核定实际应发配额。预发配额少于实际应发配额的,应当发放不足部分;多于实际应发配额的,应当予以核减。
其中,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将核减的配额在当年履约截止日期前退回至市生态环境局;未按时退回的,市生态环境局可强制收回,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配额分配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