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主管部门等不得参与交易
征求意见稿明确,
碳交易主体包括重点
碳排放单位、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生态环境、金融等碳
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交易机构、
核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交易活动。交易产品则包括本市碳排放配额、经本市认定的碳
减排量,以及本市探索创新的碳排放交易相关产品。
在碳交易中,交易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
市场相关信息,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管理,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交易活动,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市金融监管局报告交易情况、结算活动和机构运
行情况。交易应采用公开竞价、协议转让以及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市鼓励开展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回购、抵质押融资等相关活动。探索开展碳排放权金融
衍生品等创新业务。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需要通过竞价和固定价格出售、回购等市场手段调节市场价格,防止过度投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交易市场引导减排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