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征意见: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管理,达到这标准可移出名单

2022-10-6 20:12 来源: 北京日报

碳排放报告材料保存不少于5年


  征求意见稿提出,碳排放单位应当按规定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碳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保存碳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材料不少于5年。

  另外,重点碳排放单位应于每年9月30日前清缴同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配额,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上一年度的配额可以结转至后续年度使用。重点碳排放单位可使用下列碳减排量抵销其部分碳排放量,使用比例不得高于当年履约排放量的5%。

  可使用的包括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北京核证自愿减排量,包括低碳出行减排量、机动车油改电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以及其他碳普惠产品等。

  信息: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kjhgjhzc@sth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国际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传真:010—68428670;

  4.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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