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4]1828号) ...

2014-10-19 10:20 来源: 易碳家期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
(发改气候[2014]18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组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认监委、标准委:

  建立健全二氧化碳强度降低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并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是强化政府责任,确保实现“十二五”碳强度降低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国发[2011]4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68号)的有关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对各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落实各项目标责任进行评估,现予印发。请认真落实。

  考虑到今年首次开展考核评估工作,为使各地方充分做好考核评估各项准备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9月15日前向我委上报自评估报告和数据核查表。有关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附件:《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气候司 魏怡华,电话:010-68502911)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8月6日

附件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责任考核评估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为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扎实推进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确保实现“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估工作按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工作落实的总体要求,坚持目标导向、突出重点、易于操作、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评估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完成情况,评估内容为任务与措施落实情况、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落实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评估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满分100分。考核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估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其中,“合格”的前提条件是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年度降低目标和累计进度目标均如期完成。未完成以上两项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论总分是否超出60分,考核评估结果均为不合格。

    第六条 考核评估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五年为一个考核评估期,采用年度考核评估和期末考核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评估期的每年下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评估期结束后的第二年下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 考核对象自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省级人民政府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目标考核评估指标及评分细则”准备考核材料,填写“数据核查表”,开展自评估,并于每年7月底前将自评估报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

    (二)初步审核。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能源局、林业局组成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地提交的自评估报告和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 现场评价考核。考核评估工作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集中核查和重点抽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估报告,并反馈意见。

    (四) 考核结果审定与公布。发展改革委在每年10月底前将综合考核评估报告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经国务院审定后的考核评估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第十条 考核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考核评估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对在考核评估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失职渎职等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