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全文细则

2014-10-20 12:25 来源: 易碳家期刊

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三、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方法

1.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2013年1月1日之前投运的制造业、其他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单位)。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 = E * f

 

式中:

A为企业(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E为企业(单位)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f为控排系数,取值见附件。

2.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供热企业(单位)和火力发电企业在2013年1月1日之前已投入运行的排放设施(机组)。配额核定公式如下:

A =(P*I+P*I)*f

 

式中:

A为企业排放设施的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t-CO2);

P为核定年份设施供电量,单位为兆瓦时(MWh);

P为核定年份设施的供热量,单位为吉焦(GJ),若相关单位不能提供经过第三方核查的供热量计量数据,则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北京市不同燃料供热设施的效率情况进行核定;

I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设施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兆瓦时(t-CO2/MWh);

I为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设施供热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的平均值,单位为吨二氧化碳每吉焦(t-CO2/GJ);

f为控排系数,取值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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