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全文细则

2014-10-20 12:25 来源: 易碳家期刊

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和发放流程


五、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

已按照本办法完成了配额核定的重点排放单位,如果提出了配额变更申请,市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在次年履约期前参考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审定结论,对排放配额进行相应调整,多退少补。

六、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发放流程

对企业(单位)的配额按照“分别核定、分别发放”的原则核定发放。每年6月30日前,发放企业(单位)本年度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次年履约期前,在完成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后,核定并发放企业(单位)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次年履约期前,在审定企业(单位)提出的配额变更申请后,核定发放配额调整量。

七、其他事项

“十二五”期间已率先采取了节能减碳措施、成效显著的企业(单位),可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配额奖励申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各行业年度控排系数


附件

 

各行业年度控排系数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制造业和其他工业企业

98%

96%

94%

服务业企业(单位)

99%

97%

96%

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气设施

100%

100%

100%

火力发电企业的燃煤设施

99.9%

99.7%

99.5%

供热企业(单位)的燃气设施

100%

100%

100%

供热企业(单位)的燃煤设施

99.8%

99.5%

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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