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0 12:25 来源: 易碳家期刊
五、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调整
已按照本办法完成了配额核定的重点排放单位,如果提出了配额变更申请,市主管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确有必要的,在次年履约期前参考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审定结论,对排放配额进行相应调整,多退少补。
六、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发放流程
对企业(单位)的配额按照“分别核定、分别发放”的原则核定发放。每年6月30日前,发放企业(单位)本年度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次年履约期前,在完成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后,核定并发放企业(单位)新增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次年履约期前,在审定企业(单位)提出的配额变更申请后,核定发放配额调整量。
七、其他事项
“十二五”期间已率先采取了节能减碳措施、成效显著的企业(单位),可向市主管部门提出配额奖励申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各行业年度控排系数
附件
各行业年度控排系数
| 2013年 | 2014年 | 2015年 |
制造业和其他工业企业 | 98% | 96% | 94% |
服务业企业(单位) | 99% | 97% | 96% |
火力发电企业的燃气设施 | 100% | 100% | 100% |
火力发电企业的燃煤设施 | 99.9% | 99.7% | 99.5% |
供热企业(单位)的燃气设施 | 100% | 100% | 100% |
供热企业(单位)的燃煤设施 | 99.8% | 99.5% | 9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