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3-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和管理方案》全文细则

2014-10-20 12:33 来源: 易碳家期刊

根据国家关于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以及《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市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为科学合理确定试点期间本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企业2013至2015年碳排放配额,规范有序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配额总量控制要求依据本市“十二五”期间经济增长速度、国家下达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以及试点企业碳排放量占全市比例,控制本市试点范围碳排放配额总量,开展本市试点企业2013至2015年期间各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分配工作。

二、分配方法根据试点行业的不同特点和碳排放管理的现有基础,本市采取历史排放法和基准线法开展2013年至2015年碳排放配额分配。对于工业(除电力行业外),以及商场、宾馆、商务办公等建筑,采用历史排放法;对于电力、航空、港口、机场等行业,采用基准线法。本方案中,试点企业的配额边界根据本市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的有关规定确定,与本市对其开展碳排放初始盘查时确定的排放边界一致。所取的排放数据均为经盘查后的企业排放数据。

(一)工业行业钢铁石化化工有色建材、纺织、造纸、橡胶、化纤等行业采用历史排放法。综合考虑企业的历史排放基数、先期减排行动和新增项目等因素,确定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年度碳排放配额=历史排放基数+先期减排配额+新增项目配额1、历史排放基数按照试点企业2009年至2012年排放边界和碳排放量变化情况,选取方法如下:2009年至2011年期间排放边界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中(重大变化指企业新上或关停主要生产系统、动力设施):碳排放量相对稳定的,取2009年至2011年三年排放数据的平均数;2011年相对2009年碳排放量增幅超过50%的,取2011年排放数据。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中:2009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2010年和2011年排放数据的平均数;2010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2011年排放数据;2011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补充盘查后的2012年排放数据;2012年排放边界发生重大变化的,取边界变化后经补充盘查的2012年内连续稳定生产月份的排放数据所推算的全年数据。2、先期减排配额试点企业如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实施了节能技改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得到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按节能量给予资金支持的,可获得先期减排配额。先期减排配额量依据其获得资金支持的核定节能量所换算的碳减排量的30%确定,在2013至2015年期间,按每年10%分3年发放。节能量与碳减排量的换算系数为2.23吨二氧化碳/吨标准煤。3、新增项目配额对试点企业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投产、年综合能耗达到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申请新增项目配额。新增项目配额量根据项目全年基础配额、生产负荷率及生产时间确定。申请和发放有关规定详见附件1。新增项目配额发放后即可作为相应年度配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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