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解读

2014-10-23 22:09 来源: 中创碳投

       2013年10月15日,国家发改委印发发电、电网、钢铁化工、电解铝、镁冶炼、平板玻璃水泥陶瓷、民航等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今年年底可能发布包括采矿、交通、机械电子设备、食品饮料烟草、建筑、有色金属、造纸、其他工业(通用)等8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未来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后,很可能会采用这些方法核算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化工生产企业的全部排放包括化石燃料燃烧的二氧化碳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二氧化碳回收利用量、净购入的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二氧化碳排放,如下图所示。

       具体核算工作流程主要包括:

       (1) 确定企业边界;(2) 确定应核算的排放源和气体种类;(3) 识别流入流出企业边界的碳源流及其类别;(4) 收集各个碳源流的活动水平数据;(5) 选择和获取排放因子数据;(6) 依据相应的公式分排放源核算各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7) 核算净购入的电力和净购入的热力导致的CO2排放量;(8) 汇总计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其中,第(3)步识别进出企业边界的碳源流,主要目的有两个:一是为了更清晰地区分化石燃料是作为燃料燃烧还是原材料用途,二是为了在采用碳质量平衡法核算工业生产过程的CO2排放量时避免重复计算或漏算。报告主体可参考下图形式识别出所有流入流出该企业边界的碳源流:

       一.化石燃料燃烧排放等于各种化石燃料活动水平乘以相应的排放因子的加和。其中,活动水平为第i种化石燃料的消耗量与相应的平均低位发热值之积,排放因子为第i种化石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乘以碳氧化率再乘以二氧化碳与碳的分子量之比(44/12)。化石燃料i的低位发热值、含碳量、碳氧化率等参与的测定方法应符合相关规定。

       二.工业生产过程排放,等于工业生产过程中不同种类的温室气体排放折算成二氧化碳当量后的和。包括四个部分:

       1).原材料消耗产生的CO2排放,主要是化石燃料和其它碳氢化合物用作原材料产生的CO2排放,根据原材料输入的碳量以及产品输出的碳量按碳质量平衡法计算;

       2). 碳酸盐使用过程产生的CO2排放,碳酸盐使用过程产生的CO2排放根据每种碳酸盐的使用量及其CO2排放因子计算,排放因子为CO2分子量与碳酸盐分子量之比;

       3). 硝酸生产过程的N2O排放,硝酸生产过程中氨气高温催化氧化会生成副产品N2O,N2O排放量根据硝酸产量、不同生产技术的N2O生成因子、所安装的NOx/N2O尾气处理设备的N2O去除效率以及尾气处理设备使用率计算。

       4). 己二酸生产过程的N2O排放,可根据己二酸产量、不同生产工艺的N2O生成因子、所安装的NOx/N2O尾气处理设备的N2O去除效率以及尾气处理设备使用率计算。

       三.CO2回收利用量,指由报告主体产生的、但又被回收作为原材料或外销产品从而避免排放到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根据企业外供气体体积乘以密度及气体纯度计算得到。

       四.净购入使用电力、热力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分别用净购入电量乘以该区域电网平均供电排放因子、净购入热力乘以热力供应的CO2排放因子得出。其中,电力供应的CO2排放因子应根据企业生产地址及目前的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电网划分,暂采用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应电网的平均供电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并随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数据进行更新。热力供应的CO2排放因子应优先采用供热单位提供的CO2排放因子,不能提供则按0.11吨CO2/GJ计。

      《中国化工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除了要求企业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活动水平及其来源、排放因子及其来源,还要求报告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单位性质、报告年度、所属行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填报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等,并要求企业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质量保证和文件存档制度。(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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