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深圳市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碳排放单位筛查,确定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我局在对重点排放单位日常监管中发现,有3家企业存在破产、停业、关闭等情形,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将该3家企业从深圳碳
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中移出,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2022年11月3日-2022年11月14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期内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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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移出企业情况说明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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