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保产业经验对我国发展环保产业的启示

2014-10-26 13:29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日本环保产业以资源循环产业为中心,但资源循环产业的发展经验同样适用于节能产业和新能源产业。据介绍,日本节能产业和新能源产业与资源循环产业的发展模式基本相似,都采取了政府推动、企业实施、行业监督、国民参与的模式。日本业已形成的经验是全社会层面和全国性的,在一定程度上向我们展示了从高投入高消耗模式向产业生态化、资源循环化、经济集约化方向转化的趋势与路径,其推进经济转型的艰辛历程,也是我们现在或者将来可能要经历的阶段。我国环保产业正处在起步阶段,有必要借鉴日本在法律政策体系建设及典型示范等方面的成功经验,一方面推动我国资源、能源与环境问题及早解决,另一方面使得我国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战略性产业的选择和培育方面少走弯路。

       要高度重视政府与市场力量的有机结合

       通过考察我们感受到,日本政府在法律体系和支持政策制定实施方面强有力的推动。日本经验表明,发展环保产业,在起始阶段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在关键时期,政府还要发挥重要作用,政府相关部门的统筹管理、协调是产业发展的组织保证。但是政府推动并不等于政府主导,事实上日本在培育环保产业方面,政府作用在于弥补市场失灵,只是起到增进市场的作用,一旦市场机制建立起来,政府就会退出。从经产省和环境省制定实施的生态园区补偿金制度中可见一斑,随着技术成熟和局面打开,两省支持经费在减少,2005年经费都已经取消。日本还注重将政府与市场力量结合,注重将“有形
之手”与“无形之手”协调统一。只有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才受法律约束,以避免抑制中小企业的发展。所以,我国在培育环保产业上,引导企业自主发展是关键,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是目标,重视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形成政府推动、市场驱动、公众行动的良好局面。

       完备的法律制度建设是产业发展的根本保障

       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日本环保产业发展最重要的推动力在于其强大的制度保障。日本环保领域法律体系完备,权责关系明确,具有较强的执行力。1979年以来我国出台的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多达1000多件,但大都缺乏有效执行的机制。《清洁生产促进法》离循环经济的立法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和安全处置的专项法和行业标准还很缺乏。《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也没有在细节上规范企业的废旧电子产品回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还需要有关部门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和标准。

       必要的经济支持和鼓励政策是重要条件

       培育新兴产业一方面法律制度要起到保障作用,另一方面政策配套也要跟上,特别是产业技术研发及融资政策。日本注重采取预算补贴、融资、税收支持政策将企业外部成本内部化。日本以创造新技术和实现产业生态化为目标的独特技术政策,使得1973年至1983年成为日本节能、节约资源推进力度最大的时期。目前中国产业激励政策比较薄弱,是我国环保产业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十二五”时期是我国新兴产业技术设备投资和产业研发投资大发展的阶段,要以此为契机,研究制定能够覆盖生产和消费多环节的环保产业技术政策。

       采取诱致性措施引导企业自主发展是有效手段

       日本经验表明,单靠法律约束和国家补助直接推动并不能完全解决企业发展动力不足的问题,各级政府要灵活运用类似于日本“你好我更好”的产品领先计划,采取多种市场化手段,引导厂商主动地按照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各自的节能环保和资源再利用计划,激发优秀企业主动增加技术和设备投资,引导更多的企业超前于政府法规,把“绿色制造”当成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最重要的目标。

       日本以振兴地区产业为目标,以产业环保化为手段,以构建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链为切入点,来推进环保城建设和区域经济转型。川崎临海部钢铁、石油化学工业的低成本、高附加值化发展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在园区管理建设方面,日本采取了中央与地方共建的模式。

        地方政府在加强循环经济执法、协调企业和居民冲突并制定地方防治公害协议、推动地方环境城建设方面起到主导性作用。目前,我国生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还很不完善,处理好中央和地方在生态园区建设方面的关系,对于推进原有产业生态化发展、建立“零排放”循环生产体系、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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