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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网讯:
碳信用作为一种特殊而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在资本
市场流通,并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逐渐由商品属性向金融属性过渡,体现在金融资产属性、金融资源属性、金融功能属性三个方面。在碳信用市场,价格仍是核心机制,市场均衡和均衡价格最终会形成,所有企业的边际
减排成本将趋于相等,碳信用市场能够激励国家或地区企业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减排目标。
在《京都议定书》的规则约束下,
碳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具有了商品属性。同时,由于全球范围内温室气体排放地和减排地具有可替代性,而
碳减排需要成本,且不同国家的减排成本往往存在显著差异,所以碳
排放权就具有了价值,因而也就有了以碳排放权交易为基础的碳信用市场。据易碳家了解到,一个碳交易的成功完成背后必须有发达的金融体系,碳排放权已经具有鲜明的金融产品特性。以马赛尔·杰肯为代表的经济金融学家“开拓性地把环境和温室气体排放因素引入金融学中”,开始关注金融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京都议定书》于2005 年正式生效后,碳信用交易市场快速发展,催生了在全球范围内流动的以“碳排放权”交易为标志的碳信用贸易体系。
碳信用源于国际气候
政策的变化以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005 年的《京都议定书》,不仅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并且以
法规的形式有力地限制了相关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有了良好的法律基础,碳排放权随之而来,并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以其为核心的碳信用应运而生。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再到哥本哈根会议,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
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促进碳减排、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碳信用交易将碳排放额度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具备商品属性进行公开交易,是实现碳减排的核心经济手段。
碳信用在国内外都应是一个比较前沿的学术领域。自2005 年碳信用交易产生以来,国内外已有大量学者对其开展了研究。关于碳信用交易的经济理论,1968 年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最先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理论。排污权交易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Croker在对空气污染控制的研究中提出了产权手段在空气污染控制方面应用的可能性,奠定了碳信用交易的理论基础。Robert研究了存在交易成本时的排放权交易,如果交易成本不为零,则边际减排成本与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不直接相等,从而市场均衡点就会发生改变;如果交易成本增加,那么排放权的市场交易与成交量都会降低。
《京都议定书》生效以后,一些学者开始应用科斯定理对全球碳信用交易的市场架构和碳信用交易机制设计进行研究。Sven应用包括两个参与者的两期模型比较了基于历史排放量和基于基点的排放权配置,研究结果表明:由于具有不同的边际减排成本,而且个体遵守减排承诺的成本也会随时间而变化,所以参与者在不同时期会偏好于不同的排放权分配方案。Martin Cames 和Anke Weidlich研究了不同的碳信用交易体系设计对德国
电力行业减排技术创新进程的影响。他们认为不同的碳信用交易机制设计对该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影响,尤其影响发电使用燃料由高碳排放型燃料向天然气的转换。国内对碳信用交易体系机制设计问题的研究首见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他们应用产权理论和外部性理论,建立了一个界定各国历史排放权和未来排放权的理论框架,并据此提出了一个将各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明晰化、将所有国家纳入全球减排行动的后京都时代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术界均认可碳信用交易在促进全球碳减排中的积极作用。但是现有文献对碳信用市场机制的内在机理及其内在属性等问题尚没有清晰的解析。本文试图加以分析以理清相关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