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信用交易机制是延续几十年对产生温室气体的化石燃料进行补贴
政策的一个逆转。全球每年对化石燃料工业补贴约2 350 亿美元,现在一些国家和跨国企业已经认识到基于
市场的温室气体控制机制的重要性,需要建立一个清晰、持续和长期的
减排温室气体的经济激励机制,碳信用交易体系正是该机制的核心。
《京都议定书》创造性地设计了三大灵活性机制(JI,
CDM和IET),为工业化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国际排放交易下的AAU、联合履约下的ERU 和清洁发展机制下的CER 都具备了稀缺性,奠定了“碳信用”的法律基础和商品属性。按照《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排放到大气中的每当量CO2 为一个碳信用(所有其他温室气体CH4、N2O、HFCs、PFCs、SF6 的减排量都要折算成二氧化碳的减排量即CO2当量),AAU、ERU 和CER都属于碳信用范畴。碳信用本身具有归属分配和实际使用在时间上异位的特点,因而具备了期货等金融
衍生品的特性。三大灵活机制为碳信用真正成为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创造了机制基础和市场条件。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交易规则,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排放目标的国家或地区,可以在碳信用市场购买排放额度,而提前完成减排目标并且有富余的,可以在碳信用市场出售排放额度。
在碳信用市场,价格仍是核心机制。配额交易创造出了
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边际排放成本和排放额度价格决定了国家或企业是否会参与碳信用交易。当一个国家或企业处于被限制排放的市场体系当中时,都会衡量排放额度价格与本国或本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的关系。如果国家或企业的允许排放量不足以满足其温室气体排放量时,他们就会衡量减排成本、排放额度价格以及罚款之间的关系。如果国家或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较高,则他们就愿意为购买减排额度付出较高的价格,而拥有过剩排放额度的国家或企业,则愿意通过出售来获取利润。只要交易价格高于各种减排单位(包括CERs、ERs 和VERs)的价格时,碳信用交易市场的参与者就会愿意在二级市场上购入已发行的碳信用或参与CDM和JI 交易,来进行套利或满足监管需要。如果碳信用市场规范化,市场均衡和均衡价格最终会形成。在该均衡价格下,所有企业的边际减排成本都是相等的,激励碳信用市场能够以最低成本实现既定的减排目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