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服务业清洁生产审核三年推广计划【通知】

2014-10-27 13:53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批复的《北京市服务业清洁生产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12—2015年)》工作部署,结合近期发布的《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任务分工和《北京市清洁生产管理办法》支持政策,为进一步深入挖掘本市服务业节能减排潜力,拟重点围绕服务业十大领域,试点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项目推进工作,特制订三年推广计划。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探索服务业“内涵促降”有效途径为出发点,针对医疗机构、学校与科研院所、住宿和餐饮业、商业零售业、商务办公、洗染业、洗浴业、交通运输和仓储物流业、汽车维修和拆解业、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十大重点领域,选取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采取“统一部署、集中指导、分类探索、分步实施”的组织方式,推进百家单位审核工作,实施一批清洁生产项目,创建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典型单位,探索形成满足首都服务业资源节约与污染防治要求的可推广促进模式、评价标准和系统实施方法。

(二)工作目标

利用3年时间,完成300家以上服务业单位的清洁生产审核,试点实施不少于60个体现先进技术水平、创新管理模式与综合解决方案的服务业清洁生产项目,创建30家左右清洁生产绩效优秀的典型单位,确立北京市在全国开展服务业清洁生产的引领地位,基本形成可面向全国示范推广的服务业清洁生产促进体系。

其中,年度阶段目标:

2013年度——编制完成10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及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开展100家以上单位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10个以上清洁生产项目,以医疗机构和餐饮行业为重点创建5家左右清洁生产典型单位。

2014年度——组织开展100家以上单位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实施30个以上清洁生产项目,以交通运输、沐浴、教育等行业为重点创建15家左右清洁生产典型单位。

2015年度——建成服务业清洁生产典型技术和项目库,组织完成百家单位清洁生产审核,实施20个以上清洁生产项目,创建10家左右清洁生产典型单位。

二、试点单位和项目选取

(一)试点单位

综合考虑十大行业领域能源资源消耗、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重点考虑年综合能耗5000吨以上的服务业单位,并结合行业协会组织推荐,初步拟定纳入本次推广计划的服务业单位共计318家(包括2013年已经发布的75家自愿实施服务业清洁生产的单位)。

其中:医疗机构共50家,学校与科研院所共52家,覆盖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所有医院和学校;住宿和餐饮业共50家;商业零售业共35家,商务办公领域共32家,包括5家比较典型的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洗染业共16家;沐浴业共26家;交通运输和仓储物流业共30家,汽车维修和拆解业共6家;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共21家。

为保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在充分考虑咨询机构基础条件、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基础上,审核工作采取名单配对制度,由试点单位择优选择审核机构(2013年审核工作匹配名单详见附件1)。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根据全市节能减排工作形势及审核单位实际情况,对审核名单、数量及咨询机构匹配情况予以动态管理,结合2013年审核工作成效和咨询机构动态调整情况,后续确定2014年和2015年审核单位和咨询机构匹配名单。

(二)清洁生产项目

试点期间的清洁生产项目是指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提出并经专家评审后可实施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显著、行业示范推广价值较高的综合示范项目。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各行业领域加强服务过程资源能源环境的规范管理,采用节能、节水、环保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强化废物减量、分类回收以及资源化处置;提供环境友好型服务及产品,优化服务流程,引导绿色消费等具体措施。
  
三、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总体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发布试点单位名单;负责向清洁生产试点单位核发拨付补助资金,监督管理清洁生产咨询机构;为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发展改革委清洁生产组织实施工作提供指导意见,负责清洁生产工作进度和关键节点控制等。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清洁生产补助资金、相关工作经费的安排,以及经费使用监管、相关事项协调决策等。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领域归口管理”,负责分管行业领域试点单位清洁生产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督导,确保试点单位清洁生产工作按年度工作计划实施。
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区县试点单位清洁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按照相关要求,确定本地区服务业清洁生产的重点项目,并组织落实,定期上报辖区内单位清洁生产推进工作情况。

(二)工作步骤

1.实施审核。列入年度计划的试点单位于每年2月28日(2013年于11月30日)前,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委托审核咨询合同和清洁生产审核登记表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试点单位应参照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及评价指标体系,认真组织实施审核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本单位审核报告,于每年5月31日(2013年试点单位于2014年1月31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2.审核评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业务支撑单位组织专家,于每年6月30日(2013年试点单位于2014年2月28日)前组织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筛选提出本年度清洁生产项目建议名单;未通过审核评估的,试点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审核评估申请。清洁生产审核按工作质量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据此实行打分制,对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3.项目评审。根据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列入项目建议名单的试点单位于每年8月31日(2013年项目单位于2014年2月28日)前提出项目申请报告,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评审,确定最终支持项目。

4.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认真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应于当年启动,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项目建设发生重大事项变化时,应按项目申报程序提请项目变更,批准后再行实施。区县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项目运行,并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

5.绩效验收。项目实施完成1个月内,由项目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委托业务支撑单位组织验收,并出具项目验收报告。同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项目验收的单位进行清洁生产方案实施情况以及所取得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筛选一批清洁生产绩效综合评价较好的典型单位,授予“服务业清洁生产典型单位”称号。

四、资金支持

(一)资金支持对象

资金支持对象为纳入服务业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试点单位,以及通过审核后组织开展清洁生产项目的实施单位。

(二)资金支持标准

审核费用补助。对通过审核评估的试点单位,享受审核费用补助。试点单位为非公共机构的,对实际发生金额10万元以下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实际发生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50%补助,最高审核费用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试点单位为公共机构的,根据实际发生的审核费用给予全额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项目资金支持。对通过论证评审拟实施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30%的财政资金支持,总投资大于3000万元(含)的项目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已享受市级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安排。

(三)资金下达

项目正式启动后,先期拨付70%的支持资金;项目验收及综合绩效评价合格后,对综合绩效评价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及综合绩效评价时,未达到综合绩效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当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整改后仍未达到预期绩效的项目,停止拨付剩余补助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作为具体牵头部门,做好与国家部委的沟通,研究、审议和决策重大问题,做好年度计划、任务分解等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计划明确的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分类型、分年度做好行业领域的专项清洁生产推行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抓好组织推进。

(二)加大支持力度

充分利用服务业清洁生产试点城市建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加大市级财政资金配套保障力度,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投资合力。积极利用市场化融资手段推进项目建设,综合提高服务生产过程的清洁化水平。加快重点清洁生产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绿色审批通道,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三)严格考核评价

建立定期信息通报、成效评估与工作督导推进机制。分领域组织开展工作成效评价,对重点项目推进的效果进行量化绩效评估。对中介咨询机构实施动态管理,根据中介咨询机构服务质量及审核报告进行评价,一年评价不合格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开展公众参与的调查测评,及时总结工作推进经验教训,形成适合大都市服务业清洁生产的工作推进模式,加大推广力度。

(四)强化宣传培训

利用重点用能单位培训会、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会等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清洁生产管理政策、知识和方法。各重点用能单位和公共机构要把清洁生产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切实组织实施,建立岗位节能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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