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北京地区辖内金融行业节能减排工作【通知】

2014-10-27 14:00 来源: 中国碳交易网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节能降耗与应对气候变化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19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十二五”时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0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金融行业做好自身节能减排工作,推动北京地区辖内金融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控中心项目建设,共建绿色北京,现就进一步促进北京地区辖内金融机构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市各金融机构或国家金融机构在京总部及分支机构,应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关于节能减排及低碳行动的号召,以提高资源利用率为核心,以节水、节能、节支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逐步建立健全能源、资源节约制度,强化管理体系,努力形成单位大力推动、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的节能工作格局,营造有利于节能的良好氛围,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目标要求

      (一)“十二五”末本市金融行业节能目标为单位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10%、能源消费总量70万吨标准媒。截至2012年底,本市金融行业单位增加值能耗累计上升了3.42%、能源消费总量为54.3万吨标准媒,为确保实现“十二五”末金融行业节能目标,2013-2015年各金融机构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幅不高于8.5%,全市金融行业增加值年均速度不低于13.4%,单位产值能耗年均下降率不低于4.52%。

      (二)各金融机构在“十二五”时期内要组织完成自有产权与自管的非节能并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含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与供热计量温控装置改造。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程管理体系。

        各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机制,对各单位节能减排工作进行整体规划、监督执行情况、巡查落实结果,建立从源头抓起、预防为主、全过程控制的管理体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奖励,加强行为节能和管理节能工作,确保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二)借力科技手段,实现能源科学管理。

       建设金融机构能源管控中心,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置,通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金融机构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各金融机构应对能源管控系统项目给予足够重视,应通过成立专业部门或咨询专业机构,加大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力度,将项目实施落到实处。

     (三)关注建筑节能,设计体现绿色理念。

       各金融机构在京投资建设的民用建筑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委托设计和施工,有生活热水需求的新建建筑,除采用工业废热、余热及市政热力作为热源的之外,全部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各金融机构在办公、营业场所(包括自有产权及自管建筑、租用建筑),要采用节能的用能制度和用能技术。

     (四)广泛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

       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进一步提高金融行业能源资源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有针对性地开展节能技术、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节能管理能力和操作运行水平。积极落实《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加强室温控制。节约水电,形成“人人节约、事事节约、处处节约”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长效机制。

       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监督检查长效机制,高度重视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明确节能管理人员,落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评制度。充分利用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激励和考核约束机制等手段,促进节能工作持续推进。

      (六)鼓励绿色信贷,助推本市节能减排。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本市碳交易工作,充分发挥金融支持绿色发展作用,开展绿色信贷,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污染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适合污染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信贷机构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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