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当明确
碳中和理念内涵, 强调碳
减排的重要性及碳补偿的补充作用,避免碳中和与碳补偿概念的混同。
其次,在自愿的基础上予以适当的法律约束。尽管碳中和的实施以自愿为基础, 但考虑到我国尚处于
市场经济初级阶段,应设定一个科学、合理的最大排放值, 令高于该排放值的个人或家庭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可提高碳中和理念的实施效率。
再次,建立家庭碳中和账户制度以及登记制度。建立家庭账户,可以为家庭提供
碳排放信息,提醒并督促家庭适时实施
碳减排措施,以完成碳中和目标;建立登记制度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碳减排量重复计算的风险,防止出现重复买卖的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