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易碳家了解到,虽然
碳排放权以碳
排放权证作为标的物,其价值随非金融变量而变化,有一定的有效期,但如果是来源于政府的初始分 配,几乎不要求初始净投资,则表明碳排放权具有金融衍生工 具的特征。然而由于目前我国并没有形成一个区域性或全国 性的
碳交易市场(2009年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已成为人民银行
碳金融试点),无法为碳排放权的买方卖方和投资者提供完备 的金融交易服务,导致其无法具有类似于其他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所以其暂时不能确认为金融资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碳排放权所有权虽然归国家所有,但根据《清洁发展 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规定:鉴于温室气体
减排量资源归 中国政府所有,而由具体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归开发企业所有,因此,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由此可见,碳排放权满足“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条件。
另外,由于目前碳排放权的交易实际上是转让的“温室气 体减排量”,所以说“
碳减排量”确认为无形资产更准确。
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所以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综上所述,在目前碳交易以
CDM项目为主要方式的情况下,应该将碳减排量确认为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