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是一种“事先介入、事后补偿”的机制,这就决定CDM项目申报具有严格的时效性。因此,CDM越早介入越有利于申报,最好在可研阶段就介入,而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我们一般不建议再申报CDM,而是视情况看能否开发成VER项目,而投产时间太长的项目就连开发VER的机会都没有了。规则设计的“局限性”使得CDM项目的见效周期非常长,一个项目从开始申报到拿到第一笔CER收入至少需要两三年,而一些本身工期长的项目周期会更长,漫长的等待考验着市场的参与者——业主、咨询机构和买家等的耐心和承受力;期间瞬息万变的政策、规则变化,则对最新政策的跟踪能力、及时有效的应变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