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四五年的摸索与发展,中国CDM事业已经取得了非常卓越的成就。截止目前,已有250多个项目在EB注册,其中65个项目共签发了64 242 437吨CERs,已确实为我国带来了四五亿美元的外汇收入。但相对于我国巨大的CDM项目资源,这些成绩还显不足;相对于印度、巴西等CDM非常发达的国家来说,我们更显落后,尤其是项目注册成功率要低得多。造成这个局面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的CDM起步较晚,第一个注册的CDM项目比全球第一个注册的项目晚了半年多。从这一点来看,印度、巴西等国家无疑是抢得了先机。
另外,截至目前,EB已经批准了117个
方法学,而我国企业只使用了其中的30余个,这意味着大部分方法学没有被我们所利用,更意味着可能有很多潜在的CDM项目资源在不知不觉中被大度地“挥霍”掉了。以每个方法学平均有10个合适的项目计算,则意味着还有数百个潜在CDM项目等待我们去挖掘。在这里,我们也呼吁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等机构,能继续一如既往地进行CDM知识推广,让更多的企业在了解CDM的基础上,能抓住这一商机。
作为专业咨询机构,我们深知“先下手为强”对于单个项目的意义。CDM是一种“事先介入、事后补偿”的机制,这就决定CDM项目申报具有严格的时效性。因此,CDM越早介入越有利于申报,最好在可研阶段就介入,而已经建成投产的项目我们一般不建议再申报CDM,而是视情况看能否开发成VER项目,而投产时间太长的项目就连开发VER的机会都没有了。规则设计的“局限性”使得CDM项目的见效周期非常长,一个项目从开始申报到拿到第一笔CER收入至少需要两三年,而一些本身工期长的项目周期会更长,漫长的等待考验着
市场的参与者——业主、咨询机构和买家等的耐心和承受力;期间瞬息万变的
政策、规则变化,则对最新政策的跟踪能力、及时有效的应变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市场的竞争性也要求我们先下手。作为一个市场机制,CDM只是《京都议定书》框架内的一个国际性合作机制,发达国家为了完成其法定“义务”而不得不购买一定量的CERs。随着成功注册项目的增多,市场上真正的CERs供给越来越多,反之潜在的需求也会愈来愈少,因而今后存在项目找不到买家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