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享受主体】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 以下简称
CDM 项目) 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1.CDM 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 法》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 37 号 ) 的规 定,将温室气体
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1 ) 氢氟碳化物 (HFC) 和全氟碳化物 (PFC) 类项目,为 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65%;
( 2 ) 氧化亚氮 ( N2O ) 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 入的 30%;
( 3 )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 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 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2%。
2.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 65%上缴给 国家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目, 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 入的 30%上缴给国家的 N2O 类 CDM 项目,其实施该类 CDM 项目的 所得,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
企业实施 CDM 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 CDM 项目取得的 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 施 CDM 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 CDM 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 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 优惠
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 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30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