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023-3-1 14:08

农副食品加工业等行业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含灵活就业人员)


【享受主体】
享受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的农副产品加工业等行业企业 (含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餐饮、零售、旅游、 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 5 个特困 行业的所有企业,或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等 17 个行业的困 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至 2022 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对于生 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缓缴实施 期限到 2022 年年底。缓缴期满一次性缴纳缓缴费款有困难的, 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全部缓缴费款 2023 年底前分期补 缴到位。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 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 年 5 月至 12 月缴纳 2022 年养老保险费 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 年未缴费部分可于 2023 年底 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 2023 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 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政策依据】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 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特困行业阶段 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54 号 )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 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发〔2022〕15 号 )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5 部门关于转发人社 厅发〔2022〕50 号文件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人社字〔2022〕113 号 )

(二) 推动传统产业绿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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