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023-3-1 14:08

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项目货物转让用能企业暂免增值税


【享受主体】
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优惠内容】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 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本文所称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 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 ) 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GB/T24915-2010) 等规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 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0〕 11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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