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023-3-1 14:08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调整


【缴费主体】
代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单位和自备电厂企业
政策内容】
1.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 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2.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将各省 ( 自治区、直辖市,不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 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 由每千瓦时 1.5 分提高到每千瓦 时 1.9 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
〔2011〕115 号 )
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 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明细申报 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20〕83 号 )

本文导航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