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成品油征收消费税
【纳税主体】
生产销售、进口成品油的纳税人
1. 自 2015 年 1 月 13 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
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 1.4 元/升提高到 1.52 元/升;将柴 油、
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 1.1 元/升提高到 1.2 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2. 自 2021 年 6 月 12 日起,执行如下:
( 1 )对归入税则号列 27075000,且 200 摄氏度以下时蒸馏 出的芳烃以体积计小于 95%的进口产品,视同石脑油按 1.52 元/ 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 2 ) 对归入税则号列 27079990、27101299 的进口产品, 视同石脑油按 1.52 元/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 3)对归入税则号列 27150000,且 440 摄氏度以下时蒸馏 出的矿物油以体积计大于 5%的进口产品,视同燃料油按 1.2 元/ 升的单位税额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 知》 (财税〔2015〕11 号 )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成品油征收进 口环节消费税的公告》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9 号 )
( 五 ) 推动农村农业生产领域低碳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