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023-3-1 14:08

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 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
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 (或) 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 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 (或) 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 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 (如禽畜粪便、农作 物秸秆等) 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 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 知》  (财税〔2008〕56 号 )

本文导航

最新评论

碳市场行情进入碳行情频道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