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相关税收要求
【纳税主体】
河北省、
北京市、
山东省等 10 个水资源税试点省份,直接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1.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2.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 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 税额要大幅高于地表水。
3.超采地区的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地区,严重超采地 区的地下水税额要大幅高于非超采地,具体适用税额, 由试点 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 2-5 倍确定。
4.在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其税额要 高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未覆盖地区。
5.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特种行业取用水, 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6.对超计划 (定额) 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纳税人超过 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 (定额) 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 上加征 1— 3 倍。
7.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 以及主要供农村人 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从低确定税额。
8.对回收利用的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取用水,从低确定税 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7〕80 号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