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缴纳水资源税情形
【享受主体】
河北省、
北京市、
山东省等 10 个水资源税试点省份,直接 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
水库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4.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 时应急取用 (排) 水的;
5.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 的;
6.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 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7〕80 号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