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023-3-1 14:08

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享受主体】
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 等工业油料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 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 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 (含省级) 环境保护部门颁发 的《危险废物 ( 综合) 经营许可证》,且该证件上核准生产经 营范围应包括 “利用”或 “综合经营”字样。 生产经营范围为 “综合经营”的纳税人,还应同时提供颁发《危险废物 (综合) 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生产经营范围包 括 “利用”的材料。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 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 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 6 个月以内出具的 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 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 90%以上。产成品中必 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 不少于 0.65 吨。
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 分别核算。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 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3〕105 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 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8〕14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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