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023-3-1 14:08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


【享受主体】
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目录》 内符合国家和行业 相关标准的产品的企业。
【优惠内容】
1.企业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以《目录》中所列资源为主要 原材料,生产《目录》 内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 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目录》 内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 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2.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 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 优惠政策
3.企业从事不符合实施条例和《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 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 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4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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