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023-3-1 14:08

免缴海域使用金


【享受主体】
符合用海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
( 一 ) 军事用海,军事用海范围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的 有关规定执行;
( 二 ) 海关、边防、海事、交通港航公安、海监、渔监、 渔政、 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等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 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仅指公务船 舶专用的港池、码头 (含堆场) 、防波堤和航道用海,不含其 他相关用海;
( 三 ) 非经营性公共航道、避风 (避难) 锚地、航标、 由 政府还贷兴建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陆岛交通、城市道路、 非收费的公路与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不包括企业专用的 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 四 ) 非经营性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 渔港、人工鱼礁等公益事业用海,不包含为教学、科研、防灾 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服务的各类经营性配套设施用海。渔港用海仅指港池、引桥、堤坝、航道、 渔业码头 (含堆场) 及附属的非经营性设施用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 法》的通知》  (财综〔2006〕第 24 号 )
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 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19〕1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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