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缴海域使用金
【享受主体】
符合用海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一、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缴海域使用金:
( 一 ) 除避风 (避难) 以外的其他锚地、 出入海通道等公 用设施用海;
( 二 ) 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用海;
( 三 ) 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中的项目用海;
( 四 ) 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 损失达正常收益 60%以上的养殖用海。
二、除依法可以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项目用海之外,海域使 用金减缴幅度为:
( 一 ) 除避风 (避难) 以外的其他锚地、 出入海通道等公 用设施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减缴幅度最高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 的 30%;
( 二 ) 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用海, 且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 海域使用金减缴幅度最高不超过全部应缴金额的 20%;
( 三 ) 省政府公布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减 缴幅度最高不超过地方留成部分的 20%;
( 四 ) 符合减征第四款条件的用海,减缴最多不高于两年 应缴的海域使用金额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 法》的通知》 (财综〔2006〕第 24 号 )
3.《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海洋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海域使用 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19〕18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