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享受主体】
符合用岛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下列用岛免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一)国防用岛;
(二)公务用岛,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承担公共事务 管理任务的单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的用岛;
(三)教学用岛,指非经营性的教学和科研项目用岛;
(四)防灾减灾用岛;
(五)非经营性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岛,包括非经营性码头、 桥梁、道路建设用岛,非经营性供水、供电设施建设用岛,不包 括为上述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提供配套服务的经营性用岛;
(六)基础测绘和气象观测用岛;
(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海洋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事业 用岛。
1.《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44 号 )
2.《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综〔2011〕126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