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等行为需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费主体】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 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 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 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 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 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 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1.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2.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 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3.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 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 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根据《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 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 757 号文件,建议将计征方式修改为: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执行: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 性计征,每平方米 1.2 元 (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下 同 )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计征水土保持补 偿费。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 次性计征,每平方米 1.2 元。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 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 (采掘、采剥总量) 计征,其中露 天开采的每吨 1 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 0.5 元。石油、天然气 根据油、气生产井 (不包括水井、勘探井) 占地面积按年征收, 每平方米每年 1.2 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 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井式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 超过 400 平方米计算。
3.取土、挖砂 ( 河道采砂除外) ,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 1.2 元 计征 (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经按 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 每立方米 1.2 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 不再重复计征。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 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 8 号 )
2.《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水利 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 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 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税〔2020〕17 号)
3.《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 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22〕 757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