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023-3-1 14:08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
【优惠内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 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 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 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通过热力产品经营 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 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 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供暖期结束,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 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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