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
“三北”地区供热企业
【优惠内容】
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 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 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 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 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 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 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 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难以 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
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38 号 )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 )
( 五 ) 促进合理开发矿产、煤油、天然气等自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