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享受主体】
煤炭采掘企业
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 额中抵扣:
1.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2.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 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
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 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 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 ( 阶段) 服务的巷 道。
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 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 电梯、 电气、瓦斯抽 排等设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 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5〕117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