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 ( 渣) 征收增值税
【纳税主体】
生产销售粉煤灰 ( 渣) 的纳税人
粉煤灰 ( 渣) 是煤炭燃烧后的残留物,可以用作部分
建材 产品的生产原料,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纳税人生 产销售的粉煤灰 ( 渣) 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1995〕44 号 ) 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 的通知》 (财税字〔1994〕4 号 ) 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 税产品的范围。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 ( 渣) 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 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 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 ( 渣) 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7〕158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