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023-3-1 14:08

自然资源使用权相关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优惠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 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 (不含土地使用权) 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 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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