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023-3-1 14:08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
购置并实际使用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 用设备的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 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 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 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 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 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 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 备在 5 年内转让、 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 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 优惠目录 ( 2017 年版) 的通知》  (财税〔2017〕71 号 )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 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2018 年版) 〉的通知》  (财 税〔2018〕8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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