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碳达峰碳中和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2023-3-1 14:08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

【优惠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 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 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 至第六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 以下简称项
目 ) 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 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 目可享受财税 〔2010〕110 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 6 年的,按 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3.节能服务企业享受 “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 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 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 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 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本文所称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1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 100 万元,且能 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 改造 (包括 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 、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 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 GB/T24915-2010 ) 规定的技术要 求;
( 3 )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 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 通则》  (GB/T24915-2010) 等规定;
( 4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 ) “4、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 资总额的 70%;
(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 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4.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项目应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 得税优惠目录 (试行 ) 的通知》 (财税〔2009〕166 号 ) 规定的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余热余压利用、绿色照明等节能 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10〕 110号 )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 告》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13 年第 7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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